台商法律

台胞如何在刑事案件中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浅析两岸刑事证据制度

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高士强律师

 一、正确利用沉默权

案例一、台胞*某在一家艺术品鉴定中心工作,因为艺术品鉴定涉嫌诈骗,*某被刑事拘留。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高士强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决定会见*某。经过会见,高律师了解到,案涉几名主要嫌疑人还没有归案,公安机关想通过*某讯问出一些有利的线索,在*某接收调查之日当晚就被采取强制措施,在24小时内连续讯问了三次*某。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第1 项: “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很明显,*某遭遇了疲劳审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 条规定: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等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两岸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虽然公安没有明显使用刑讯,但是,短时间内如此高强度的讯问,必然会使得嫌疑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95 条规定以明示的方式赋予被告沉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保持缄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于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不得自证其罪”规定,但仍保留“如实供述”之条款,是以大陆之惯例而衍生出明示意义上的沉默权。沉默权的设定与否,显示了两岸在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制度化差异,台湾地区偏重于保护人权,而大陆更注重案件真实之发现。大陆侦查机关依大陆之侦查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未告知沉默权,亦不允许其保持缄默。案例一中,在第一次会见时,高律师详细地向*某解释了关于沉默权和如实供述的法律规定,并及时对*某的情绪进行安抚。会见后,高律师认为,*某在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即使公司其他人员违法犯罪,*某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公安机关坚持要提起批捕,高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三日后,应证据不足,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立即对*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了解大陆诉讼侦查权限与作证的效力

    大陆警检在侦查中是“权力分工”关系,而台湾是“检察官主导侦查”的关系,警察不过是侦查辅助机关。因此,就权力内容而言,其实大陆警方具有台湾地区“检察官”的部分角色。但是,台湾地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所作之言词证据称为“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即大陆所说的证人证言。在台湾,证人证言必须通过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有关传闻法则条文的检验,方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说,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官和检察官的讯问才能作为证据。而大陆警方于侦查中取得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证人无需出庭作证其证词即可被法官采纳。因此,在大陆的台胞台属如果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一定要谨言慎行,因为你所说的每一句将来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同样,如果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也一定要看清公安机关所做的每一份笔录。

    案例二,台湾人*某某因涉嫌诈骗被闵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对大陆公安的侦查权限不了解,认为大陆公安只是了解情况而已,于是在公安机关毫无保留地讲述了自己如何实施所谓的正当性行为的过程,以至于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才后悔自己没有认真阅读笔录,才明白自己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所有供述会直接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法律”规定情形下享有拒证权。可以拒绝作证的“法定情形”有如下几种。( 1) 身份原因,如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 2) 不自证其罪之利害原因。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有前条第1 项关系之人( 特定范围之亲属) 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得拒绝证言。( 3) 职业保护原因。证人为医师、药师、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之事项受讯问者,除经本人允许者外,得拒绝证言。而大陆目前的法律并未赋予证人以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虽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不出庭作证,但这仅仅是免于出庭,而非免于作证。面对大陆公安的强势,台胞台属通常很难行使拒绝作证的权利。大陆公安不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仅仅要求做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台胞台属要清楚在大陆,拒绝作证不仅是拒绝出庭作证。

     综上,在沪台商企业员工台胞及其家属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一时间聘请辩护人的好处: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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